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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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已交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的总和与当时本合同以及《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现金价值的总和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全残同时满足《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中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则我们将按照《附加都会健康长期重大疾病保险》4中所述保险金进行赔付,本合同不给付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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