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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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如180天后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后,可以领取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以上规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被保险人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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