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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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合法身份进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的,本公司按照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残疾、烧烫伤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及烧烫伤者,对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的伤残及烧烫伤项目进行合并,我们按合并后较严重项目的标准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某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以上规定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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