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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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可选部分为“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责任。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增加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基本部分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我们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残疾或三度烧烫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或医院(进行鉴定,造成本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或烧烫伤之一者,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如180天后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伤残或烧烫伤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项之和。但不同伤残或烧烫伤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及烧烫伤的,我们对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的伤残及烧烫伤项目进行合并,并按合并后较严重项目的标准给付“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在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期间内,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及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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