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
发行机构 |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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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金额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金额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自付费期满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首二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百分之五)。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每二年递增首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的5%(百分之五)且每次递增后二年内维持不变,直至第四十一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百分之十)。此后,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保持不变。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每次生存现金给付金额详见下表: 生存现金给付次数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第一、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5% 第三、四次 基本保险金额×5%×(1+5%) 第五、六次 基本保险金额×5%×(1+10%) 第七、八次 基本保险金额×5%×(1+15%) 第九、十次 基本保险金额×5%×(1+20%) 第十一、十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5%×(1+25%) 第十三、十四次 基本保险金额×5%×(1+30%) 第十五、十六次 基本保险金额×5%×(1+35%) 第十七、十八次 基本保险金额×5%×(1+40%) 第十九、二十次 基本保险金额×5%×(1+45%) 第二十一、二十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5%×(1+50%) 第二十三、二十四次 基本保险金额×5%×(1+55%) 第二十五、二十六次 基本保险金额×5%×(1+60%) 第二十七、二十八次 基本保险金额×5%×(1+65%) 第二十九、三十次 基本保险金额×5%×(1+70%) 第三十一、三十二次 基本保险金额×5%×(1+75%) 第三十三、三十四次 基本保险金额×5%×(1+80%) 第三十五、三十六次 基本保险金额×5%×(1+85%) 第三十七、三十八次 基本保险金额×5%×(1+90%) 第三十九、四十次 基本保险金额×5%×(1+95%) 第四十一次至本合同满期 基本保险金额×5%×(1+100%)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以现金的形式发放,领取人为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现金红利的处理方式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所选的为准,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现金红利处理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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