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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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特需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团体特需保险金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约定的团体特需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的团体特需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团体特需保险金,团体特需保险金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团体特需保险金所保障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团体特需保险金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支取,且支取金额以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团体特需保险金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支取,且支取金额以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为限。若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则本公司的团体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团体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的团体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的团体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投保人未申请继续投保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团体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之日的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个人特需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个人特需保险金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个人特需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个人特需保险金,个人特需保险金从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支取,支取后的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个人特需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连带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个人特需保险金保障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个人特需保险金给付标准向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个人特需保险金,个人特需保险金从与该连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金账户支取,支取后相关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等额减少。个人特需保险金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范围及其给付标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保险金均从被保险人名下的特需医疗账户支取,且支取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中止。投保人可通过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保险费的方式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前述保险责任。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向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交纳保险费后,前述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恢复。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的个人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投保人未申请继续投保本合同,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个人特需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之日所有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保障范围
以上团体特需保险金和个人特需保险金的保障范围须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进行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上,前述保障范围应与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医疗、健康相关,包括:
门(急)诊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治疗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医疗、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和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保险金 =实际住院天数×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被保险人名下的住院日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药品、保健用品和医疗器械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购买药品、保健品或者医疗器械等产生的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口腔、眼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发生的口腔医疗护理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发生的眼部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体检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发生体检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健康管理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发生的健康管理和健康咨询服务(包括慢性病管理、专家咨询、健康评估分析等项目)的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事件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事件,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事件包括:
(1) 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的团体特需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个人特需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的病种以及给付标准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2) 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给付标准向该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给付标准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的给付金额以团体特需医疗账户或者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的余额为限。
其他医疗项目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连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发生的康复治疗、护理以及治疗或者护理过程中必需的辅助医疗器械、医疗救援、医疗保健、中医理疗等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认可或者投保人与本公司双方约定的卫生机构须载明在本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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