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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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中遭受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我们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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