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30年和至被保险人70周岁后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简称“至70周岁”)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发行机构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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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5年、1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投保份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付期数×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首期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每份人民币20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或轨道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每份人民币40万元给付“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及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可兼得,我们仅支付其中一种保险金。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