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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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残疾或去医院就诊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扣除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身故保险金一经给付,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本公司按意外事故发生时,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
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致成附表中所列一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所致残疾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且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1.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首次就诊并在医院接受必要治疗的,本公司将根据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90天内治疗所实际支付之下列各项费用核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该保险金的最高给付以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为限。本公司在计算“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将扣除被保险人由政府、公司、单位、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医疗保险已支付的款额。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床位及膳食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诊疗费、护理费、材料费等在医院内支出、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给付费用不包括人工关节、假肢、假牙、人造眼球及护工费。医生处方所列药品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规定。
2.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首次就诊而经医院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五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现金保障”予被保险人,最高给付90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时,如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不超过90日者,视为同一次住院,按一次住院的给付限额计算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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