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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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致成下列各项残疾情况之一,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或医疗机构诊断确定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同时有下列两项或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依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注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所有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4)
8.永久完全的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注:
(1)永久完全是指自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5)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助。
三、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9、第18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现金”予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全权决定每年红利金额,以书面形式告之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予投保人。
分发红利当时,本保险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只有当投保人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领取周年红利。
此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欠款及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之续期保险费。余额将按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现金给付
2.支付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保险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将按选项3存放至下一保险费到期日。
3.红利积存:存放于本公司,享有额外红利。该额外红利由本公司全权决定。
投保人要求给付时,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一并给付。
如果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本公司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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