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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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终止。
二、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同时发生条款所释义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之“全残保险金”。
三、 生存现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的第9、第18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分别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现金”予您。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1. 现金给付 。
2.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时,或本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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