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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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意外事故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者,我们按照意外事故发生当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并以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采用附表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合并前次导致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以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但我们将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残疾等级未达到附表中约定的最低残疾等级的或不属于附表中所列的残疾范围,不在我们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上两项保险责任所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我们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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