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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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5%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
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6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本产品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以人民币100万元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我们按本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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