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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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我们就其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限额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下列各项医疗费用及膳食费,按约定的支付范围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住院手术医疗费用(SI)
(1)手术费及消耗性材料费;
(2)麻醉费(包括麻醉操作费、麻醉材料及药品费);
(3)氧气费;
(4)血液或血浆之输注费,及因急救经医生认为必要之血液或血浆之费用;
(5)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2.住院病床及膳食费(R&B)
(1)住院床位费;
(2)膳食费。
3.杂项费(ME)
(1)由主治医生处方且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供病人在住院期间使用之药品费用;
(2)敷料、骨科用夹板及石膏费,但不包括其他特殊医疗器具、用品;
(3)检查、化验费;
(4)放射线诊疗费;
(5)注射费及其药液费;
(6)来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之救护车费;
(7)特别护理以外的护理费。
各项保险金的支付范围、给付比例和每次给付限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疾病于住院等待期后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住院等待期间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住院等待期日数将载于保险合同内,续保或因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无住院等待期。
您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保险责任承担方式,我们将按您的选择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内载明:
一、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前或在住院等待期内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被保险人在住院等待期届满后住院治疗且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出院的,我们就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治疗,进承担不超过30日的保险责任。
二、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前或生效后住院治疗,我们仅就其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的治疗承担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于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不论该次住院治疗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是否结束。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还将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方赔偿的部分,但肇事者逃逸或者无能力赔偿的除外。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我们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投保单上所载的该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限额时,我们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事故,或因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二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为超过90日者,视为同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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