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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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返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返还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后,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80%给付满期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累计生存保险金二者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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