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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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 疾病保险金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曰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 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 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X (1+3%*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故或意外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残豁免保险已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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