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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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
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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