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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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以下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被保险人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4)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1)、(2)、(3)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上述(4)情形下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此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四倍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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