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投保人可为每一被保险人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本公司对其在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按下列方式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保险责任,保障35种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相应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或本公司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将提供3个可选特定疾病保障计划,计划A和计划B分别保障5种特定疾病,计划C保障10种特定疾病。每个计划所保障的特定疾病种类如条约所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所选择的特定疾病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合同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特定疾病,且该特定疾病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间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