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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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终末期疾病保障
1.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次日零时起365天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认终末期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含附加险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生效,但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的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您需补交因终末期疾病已豁免的保险费,同时您需自终末期疾病状态解除确认之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继续支付保险费。
2.提前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签发日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次日零时起365天后,由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可向我们申请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我们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终末期疾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前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
终末期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
三、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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