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身故,我们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由基本身故保险金和额外身故保险金两部分组成。
基本身故保险金
我们按照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即基本身故保险金。
您选择犹豫期满后进行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您所交纳保险费的105%;您选择在犹豫期内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被保险人在犹豫期内身故的,基本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值的105%:
1)投保人所交纳保险费;
2)按我们收到书面理赔申请和本合同第25条规定的证明资料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的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5%作为本合同的基本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被保险人的基本身故保险金额自动变更为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的10 0%。
额外身故保险金
额外身故保险金,仅适用于本合同中期交保险费方式,而不适用于趸交保险费方式。在期交保险费方式下,您必须在投保时选择额外身故保险金保障,并按如下规定确定一个额度:额外身故保险金金额至少为您投保时确定的年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0倍或月交保险费中基本保险费的240倍。本合同生效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根据需要调整额外身故保险金,调整后的金额必须满足上述规定(但按下述规定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自动放弃额外身故保险金的情形除外)。调整后的额外身故保险金自我们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保单月度对应日起生效。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前,我们将提前30日向您发出通知,请您书面确认是否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维持,我们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继续计算并收取风险保险费;在第五个保单年度届满日前,如果您书面确定不再维持额外身故保险金,或我们得不到您的书面回复,则视为您放弃该保障,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始,额外身故保险金将自动取消。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