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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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残,且伤残程度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等级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以第一百八十日当日的身体伤残程度作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依据。
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则只按照最重的一个伤残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几处伤残等级相同,则在该伤残等级之上晋升一级作为赔付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同一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的,我们按照伤残等级程度较严重的一项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不同部位伤残的,我们分别给付各次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险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两项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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