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岁。 | 保障期限: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
发行机构 | 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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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其中本项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其中本项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三、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包括以下月度年金和特别年金两项: (1)月度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月度年金给付期间 月度年金给付金额 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 基本保险金额 × 0.6%(百分之零点六)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本合同满期日(含) 基本保险金额 × 0.75%(百分之零点七五) (2)特别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除上述月度年金外,本公司还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一笔特别年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与《友邦附加稳赢智选B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年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付费年限的乘积的20%(百分之二十)。其中年保险费之和将根据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给付的年金均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稳赢智选B 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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