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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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身体遭受伤害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导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3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残疾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中该项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多项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身故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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