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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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本条款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以下简称“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当本合同项下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保险事故,后一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事故导致的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除以在投保时列明的连带被保险人人数。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每一连带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每一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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