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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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合同或者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称为住院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住院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门急诊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称为门急诊责任等待期。
三、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生育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因怀孕、生育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这12个月称为生育责任等待期。
四、享有本合同约定的预防及基础牙科治疗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因预防及基础牙科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责任,这6个月称为预防及基础牙科治疗责任等待期。
五、享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牙科治疗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因重大牙科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责任,这12个月称为重大牙科治疗责任等待期。
六、紧急医疗救援及转运责任、紧急牙科治疗责任无等待期。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需要住院或者门急诊治疗的,住院责任和门急诊责任无等待期。
八、您为被保险人不间断连续投保本合同的续保合同各项责任无等待期。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您选择的且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保障地区内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须的医疗费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必选责任保险金数额之和以本合同保险
利益表上所载明的必选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各项可选责任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所载明的各项可选责任年限额为限。当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的总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一、必选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住院责任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第1至12项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须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每日金额、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事故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日限额、每日金额和最高给付天数、每次事故限额见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所示及本条的约定。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保险利益表上所载明的必选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对因生育、牙科治疗、视力矫正导致住院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者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体检、疫苗相关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床位费和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医院住院,我们承担不高于就诊医院标准单人病房的床位费。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医院住院,我们承担不高于就诊医院半私病房(semi private room,标准双人间病房)的床位费。膳食费是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院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不包括:
(1)所住医院外其他营利性餐饮服务机构提供的餐饮费用;
(2)不是根据医嘱配送的、在医院对外营业的餐厅或者食堂的餐饮费用;
(3)不在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清单上的餐饮费用。
2. 陪护费用:被保险人不满16周岁的,我们承担一位陪同人员的陪护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陪护费用给付以10日为限,每日给付金额在保险利益表中载明。
3. 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
4. 护理费:是指住院期间由护士对被保险人提供临床护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级护理、重症监护与专项护理费用。
5. 药品费以及材料费
6. 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合理且必要的手术植入材料费。
7. 耐用医疗器械费用
8. 医生费(诊疗费)以及治疗费
9. 检查化验费
10. 当地救护车费用:是指事故发生所在地发生的救护车费用。
11. 出院后的家庭护理费用如果被保险人在出院后90日内,根据医生的医嘱,需要在其家庭住所接受由专业护士提供的对与住院治疗的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康复治疗,包括康复保健、家庭健康指导等卫生咨询服务,以及换药、导尿、测血压、输液、注射、压力性溃疡护理、鼻饲、造瘘等可在居家环境下实施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须的所有住院相关的医疗费用给付家庭护理费用,每次事故导致的家庭护理费用以12,000元为限。
12. 手术后康复治疗: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承担的手术康复治疗费以90日为限。
3. 无理赔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可在住院前申请放弃对该次住院要求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换取按合理住院天数进行计算的无理赔住院津贴,得到我们同意后可对该次住院按实际合理住院天数乘以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每日金额计算并向受益人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不再承担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而发生
的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无理赔住院津贴的给付以30 日为限。被保险人如果拥有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障,并且已通过该途径获得了补偿,可在住院后放弃对该次住院要求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权利,换取按合理住院天数进行计算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对该次住院按实际合理住院天数及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上载明的“无理赔住院津贴每日金额”计算并向受益人给付无理赔住院津贴,我们不再承担对被保险人因该次住院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无理赔住院津贴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的给付以30日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在本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对于本次住院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发生的上述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项责任只适用于菁英计划或卓越计划。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者被保险人在门急诊责任等待期后因疾病接受门急诊治疗时,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下列第1至11项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须的门急诊医疗费
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给付比例,在各项费用的年限额、每次限额、次数限制范围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数额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为限。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年限额、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以及与下列第1至11项
各项相对应的门急诊医疗项目的年限额、每次限额和次数限制见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所示及本条的约定。对因生育、牙科治疗、保障地区外紧急医疗、视力矫正、体检导致门急诊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挂号费
2. 医生费(诊疗费)以及治疗费
3. 药品费(不含第7项中草药费)以及材料费
4. 检查化验费
5. 门诊手术费用:包括门诊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未独立记账的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
6. 理疗费:是指以下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次数以20次为限,每次就诊最高800 元。
(1)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来治疗疾病。相应的疗法有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2 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发生的物理治疗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由西医转介并出具证明需要物理治疗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物理治疗医生实施的物理治疗方法。
(2)整脊疗法、顺势疗法、整骨疗法:是指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实施的整脊疗法、顺势疗法、
整骨疗法所发生的费用,且对该治疗需要有书面的治疗计划,并在合理的、可预测的时间内使得症状明显好转。
7. 中医治疗费: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当地注册且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专业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次数见本同中保险利益表所示。
8. 中草药费:是指根据中医医生处方发生的合理中草药费,但不包括下列中药类品:
(1)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器官和组织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剂等。
9. 急诊室费用
10. 磁力共振及电脑扫描费用
11. 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是指根据医生处方要求的、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购买或租赁费,包括:
(1)手杖, 拐杖, 辅助步行训练器和轮椅
(2)急救中使用的颈托
(3)氧气及相关的呼吸设备的租赁费
(4)气动压缩机和设备
(5)矫正鞋 (仅为糖尿病重症病人)
(6)义乳(患乳腺癌症接受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的被保险人)
(7)牵引设备(颈椎以及脊椎疾病)的租赁费
(三)特殊疾病住院与门急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疾病或情形在医院接受住院与门急诊治疗的,我们将在住院或门急诊责任等待期后依照住院与门急诊保险金的年限额、每日限额、每日金额、最高给付天数范围等相关约定(具体参见本合同保险利益表)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须的以下各项医疗费用给付特殊疾病住院与门急诊保险金,我们累计给付的下列各项费用金额以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上所载明的各项费用分项限额为限。
1.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与癌症直接相关的化疗、放疗等治疗费用或接受肾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肝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直接相关的治疗费用。
2. 慢性病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或门急诊责任等待期之后出现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伤害、疾病或者症状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即不需要住院治疗,预期病程长久且康复日期不可合理预计,可能复发、需要连续或者定期护理。意外伤害导致的慢性病治疗不受住院或门急诊责任等待期的限制。
3. 器官移植费:是指经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根据医学需要必须进行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或者骨髓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辅助治疗费、检验费等。但不包括器官供体本身以及因器官供体寻找、获取以及从供体切除、储藏、运送器官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4. 精神治疗:是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在当地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
(四)紧急医疗救援及转运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的,可拨打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我们将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援。我们就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金额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紧急救援责任的最高给付金额时,我们对被保险人该项责任终止,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 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最近医院(不限于国内的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判断所在医院无法提供适当处理时,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适当的通讯、交通工具及医疗护送小组将被保险人转移至可提供适当医疗保健服务的国内最近医院,并承担与紧急医疗转送有关的交通费用及转送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附属费用。
2. 直系亲属探病及住宿
被保险人在无直系亲属陪同的情况下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连续住院7日以上的,我们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的一位直系亲属以经济的交通方式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医院探病,同时安排其在当地的住宿并支付住宿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承担的住宿费用以10日为限,每天最高住宿金额为800元。
我们承担的此项责任的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前往探病的直系亲属需自己负责获得护照及签证。
3. 医疗转送回国或居住地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国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国籍国或常住国,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在进行了初步治疗后,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可以转送回居住地的,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必要时还将提供适当的通讯和语言支持、移动医疗器材、轮椅或担架等辅助设备以及专业医疗护理人员。
4. 紧急转运陪同费
经我们事先同意,被保险人需转运治疗时,可安排一名亲友陪同转运,我们按本合同规定承担陪同转运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用,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承担的住宿费用以10 日为限,每天最高住宿金额为800 元。
5. 遗体运返或安葬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我们可承担以下三种形式中任一种费用:
(1)遗体转送回国: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身故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运返至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或国籍国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及灵柩费用,但灵柩费用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
(2)火葬和运送骨灰回国: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身故地火葬,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支付火葬费以及骨灰盒运返至距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的经常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或国籍国所产生的运送费用(以正常航班为准),以人民币2,400元为限。
(3)就地安葬:可以按照身故被保险人家属愿望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但不包括任何仪式或墓地的费用。
二、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只适用于菁英计划或卓越计划。
(一)牙科治疗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治疗时,发生的属于下列第1至4项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须的牙科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给付比例,在本合同约定的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次数限制范围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与下列第1至4项各项相对应的牙科治疗保险金的年限额、给付比例和次数限制见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所示及本条的约定。
1. 紧急牙科治疗费
我们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牙齿损伤且在发生意外事故后48小时以内接受的仅以减轻
被保险人的疼痛为目的进行的紧急牙科治疗费用。与紧急牙科治疗费相对应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范围仅包括因必要的清创处理、必要的紧急牙体处理、口腔含漱液、必要的口服或者静脉滴注抗生素而发生的治疗费。对这些疾病复诊时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与紧急牙科治疗费相对应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紧急牙科治疗不包括:
(1)咀嚼引起的牙齿意外;
(2)刷牙或者其他口部清洁过程引起的伤害;
(3)口腔或者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4)美容牙科治疗中发生的意外并发症;
(5)一般牙科治疗中发生的意外并发症;
(6)因被保险人牙齿状况显著差于正常同龄人,导致在对正常同龄人应该不会造成意外状况的正常生活或者一般牙科治疗中被保险人发生牙齿意外状况;
(7)除减轻疼痛进行的有效的牙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任何贵金属材料、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
2. 预防性牙科治疗费
在预防牙科治疗责任等待期后实际发生的预防性牙科治疗,包括因常规牙科检查、牙齿健康指导、氟化物治疗、洁牙和抛光而发生的治疗费,我们在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因洁牙而发生的牙科治疗保险金不超过2次。
3. 基础牙科治疗费
在基础牙科治疗责任等待期后实际发生的基础修补治疗,包括汞合金或树脂复合填充物、简单拔牙、牙周刮治、根面平整费,以及相关口腔X 光费。
4. 重大牙科治疗费
在重大牙科治疗责任等待期后实际发生的的重大牙科治疗,包括因根管充填、牙体修复(冠、桥、嵌体等)、智齿拔除费(包括相关的化验和麻醉费用)、牙周病治疗(包括龈下刮治、复杂牙周病手术)。
本合同约定的第1至4项各项牙科治疗费相对应的牙科治疗保险金金额和给付比例见本合同中保险利益表所示。其中被保险人因牙周疾病治疗而发生的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述第2至4项约定的牙科治疗保险金年限额的10%,超过部分的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对以下费用不承担给付牙科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非因治疗必需的、以美容为目的的牙齿处理、义齿、高嵌体、种植牙、贴面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2. 被保险人未按牙科医生的建议在投保前进行必要的牙科治疗而引起的在投保后发生的牙科治疗费用。
(二)生育医疗保险金
生育责任等待期(参见本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约定)后,我们对下列生育和新生儿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生育责任保险金,且下列各项费用的给付不超过相应的分项限额;并且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中约定的生育责任保险金额。
1. 剖腹产:出于医学原因的非选择性的剖腹产费用。包括常规产前检查费用,含每次妊娠期内三次超声波检查费 (对医生提供必要性证明的高危或伴有并发症的妊娠,可以包括三次以上的超声波检查费),以及产后两次复查费用。
2. 正常分娩:包括常规产前检查费用,含每次妊娠期内两次超声波检查费 (对医生提供必要性证明的高危或伴有并发症的妊娠,可以包括两次以上的超声波检查费),以及产后一次复查费用。
3. 医学原因的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 新生婴儿出生后7日内未出院期间所接受的治疗费用。
5. 治疗怀孕或分娩引发的妊娠并发症的住院医疗费用。对并发症的治疗超出本项利益限额的部分我们按照给付比例50% 进行给付,且给付金额最高为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
如果怀孕延续至下一保单年度,所有与该次怀孕有关的医疗费用的给付限额为怀孕开始时所在保单年度的年限额。
我们对以下费用不承担给付生育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非医学原因的选择性终止妊娠及其并发症;
2. 医生认为非医疗必须的选择性剖腹产,以及因此产生的治疗费用及其并发症;
3. 产前辅导课程,与生产无关的助产士等费用;
4. 计划在家中分娩导致或引起的并发症;
5. 避孕、节育绝育(含绝育以及绝育恢复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性病、性功能相关治疗、变性手术,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的治疗;
6. 因健康原因被医师建议不宜旅行的被保险人执意旅行,或怀孕28周以上乘坐飞机旅行引起的伤害或病症的治疗。
(三)健康体检
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体检机构发生的实际且合理的常规身体检查费用,我们将根据您选择投保的保险计划及就诊医院的类别按约定的给付比例及年限额给付体检保险金,在同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2次。
如果您选择了海外体检的,则须在我们安排的海外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健康体检责任不包括:婚前体检、疾病普查、各种医疗健康咨询、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疾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各种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产前检查、指导性受孕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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