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残疾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根据下列二种情况之一予以给付:
(1)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在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