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普通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传统型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1年。 |
发行机构 |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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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产品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