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
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或被保险人因在日常工作中接触放射性物质而遭受核辐射并导致身故,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本公司按其工伤特别保险金额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被诊断、鉴定遭受核辐射,或未经诊断、鉴定但遭受核辐射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且因此原因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核爆炸、核污染、核泄漏或其它核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工伤身故特别保险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