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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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且以下五项保險金仅给付一项为限: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非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付 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事故犮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航客机期间通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客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 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为止。
五、满期金
本保险合同生效的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日。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紀。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毎年红利金额,并每年 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 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周年红利的处理
周年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借款利息,余额将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 的红利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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