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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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为主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时的保单周年日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在此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生存,我方按以下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年领金额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
(二)自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的第二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生存保险金年领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年领金额基础上,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但每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年领金额以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自主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我方停止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效力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开始之前身故的,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的105%;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后、且在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开始之后身故的,我方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1. 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间第一个至第二十个保单周年日应当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年领金额累计之和加上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经领取或应当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四、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特定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是在年满18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之间身故的,我方向受益人额外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该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作为付费乘客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直接由于该班机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二)如果该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时,直接由于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
(三)如果该意外伤害是其它原因导致的,我方不承担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红利分配
红利是非保证的。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方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方,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方。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自主合同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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