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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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二、大学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三、深造教育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23周岁、2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我方将在上述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向被保险人给付深造教育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即2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效力一并终止。
五、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我方将豁免主合同自投保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之日起的剩余各期保险费:
1.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投保人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2.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规定的投保人危重疾病。
红利分配
红利是非保证的。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方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方,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方。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自主合同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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