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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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本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分红,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公司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投保人。
分发红利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投保人已缴清所有应缴保险费。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本公司将每年就保单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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