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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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其值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2.若被保险人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前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其值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3.若被保险人于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以下约定金额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的生存现金为保险金额的5%;
2.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合同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60周岁生日起),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给付的生存现金为保险金额的10%;
三、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4时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贺寿金”予被保险人,其值等于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已交费年数的乘积。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周年红利的处理
周年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借款利息,余额将按您选择的下列任一方式处理:
1. 现金给付;
2. 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本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3. 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周年红利本息;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处理周年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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