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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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发生全残之日,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该被保险人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前离职,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与单位交费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之和,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离职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将返还至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年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仍生存,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年金。本公司提供下列领取方式,被保险人须在首次申请领取年金时选择其中的一种。
(1)一次性领取
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
本公司根据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选择的年金分期领取方式和当时本公司规定的年金转换标准确定被保险人每年的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分期给付年金。分期领取具体方式包括:
(a)保证给付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每年按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本公司将每年按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给付未满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十年期限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每年按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保证给付二十年终身年金。本公司每年按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二十年。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二十年身故,本公司将每年按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给付未满二十年部分的年金直至二十年期限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二十年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每年按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c)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每年按年金领取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于年金领取起始日的账户价值,本公司按两者的差额,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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