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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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给付年金:
(1)一次性领取。本公司按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月)领取。本公司将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根据约定的年金类型,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年金。可以选择的年金类型包括:
①定期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前身故,本公司给付年金至其身故时为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普通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保证给付10年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 年。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④保证给付10年增额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保证给付10年。从第二个领取年度起,每个领取年度年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个领取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给付标准的5%增加。若被保险人未领满10 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继续领取未满10 年部分的年金直至10 年期限届满,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10 年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⑤保本终身年金。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小于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保险金额与本公司已给付的年金总和的差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离职,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离职保险金给付该被保险人,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但本合同被保险人项下红利的分配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该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止。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
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投保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下述情形之一时给付:
①本合同终止时;
②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金领取起始日;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离职时。
红利累积利率以本公司当时宣布的为准。
若被保险人选择按年(或月)领取年金,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可以选择将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累积红利转增相应的领取金额,其余部分在首次领取年金时一并给付。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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