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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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效力中止情形的,则按照本保险条款的有关约定执行:
一、生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以及每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未满养老金领取起始年龄,我们按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起始年龄可以是被保险人的50、55、60、65、70或75周岁,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次日。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第一笔养老保险金,自该日零时起20年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期间,在此期间我们按月给付养老保险金:即给付第一笔养老金后,在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我们均按照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
在保证给付期间届满日次日零时,以及之后的每一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次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之和:
(1)您已交付的全部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初始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四、养老保险金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零时,若被保险人生存,且保险合同已生效满15年,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的20倍,该数额已包含养老保险金领取其实日零时在被保险人生存情况下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要行驶一次性领取选择权时,需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前30日内行使。
若养老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则视为自动放弃该选择权,我们继续按照本保险条款有关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红利分配
我们将在每一会计年度后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经营状况,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
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计算年度红利时,我们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红利分配方案,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红利保险金额,用于增加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红利应分日是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将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支付。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三种:
1. 体恤金红利
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或者永久完全残疾而终止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2.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中规定的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您。
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的前一日,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终了红利将一次性转换成年度红利,终了红利清零,在此之后,保险合同项下的红利分配形式只包括年度红利,不再分配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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