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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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自主合同第三个保单周年日4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的24时仍然生存的,我方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红利是非保证的。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我方确定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方,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您方。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
我方提供累积生息的红利领取方式,即由我方保留红利,在每年保单周年日按我方公布的累积利率按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以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的红利及其利息。
主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自主合同中止之日起,累积生息的红利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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