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
发行机构 |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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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100%(百分之一百)、100%(百分之一百)。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身故、全残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累积红利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最后一期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一次性分配,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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