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类别:年金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 投保年龄:出生二十八日以上、男性六十周岁以下或女性五十五周岁以下 | 保障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
发行机构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主附险 | 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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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银保产品 | 是否是投连险 | ||
缴费期限 | 趸交、5年、10年 | ||
保障范围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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