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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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自投保人选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被保
险人仍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养老保险金。首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从下一保单年度起以后每个保单年度的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在上一保单年度给付标准的基础上,按首年给付标准的3%增加,直至本合同终止。
养老保险金的开始领取年龄分为55、60、65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的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如果投保人选择月领方式,则每月本公司将按年领方式下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的8.5%给付养老保险金。如果投保人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年领方式办理。
二、全残额外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自被保险人全残后首次领取第一项所确定的养老保险金起,本公司在保险合同周年日除给付养老保险金外,将再按照第一项确定的养老保险金的20%给付全残额外养老保险金,直至本合同终止。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满7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所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和祝寿金。
(二)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至本公司做出理赔决定之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保单红利的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终止。
(一)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的较大者:
1、身故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本合同仍然有效,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是否向投保人进行红利分配及分配方案。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交清增额: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该利息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存款利率计算。
3、抵交保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一经选定,将一直采用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领取方式为止。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将默认为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前采用交清增额方式、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后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的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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