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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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康佑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
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05%,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均不承担前述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且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则自投保人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发生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我们均不承担该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的约定时起中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中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特别注意事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领取
本合同提供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投保人可每年申请领取一次红利,但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本合同项下的红利累积余额。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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