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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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贺寿金。
三、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20次,保证给付期自被保险人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止,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倍,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红利分配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本公司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若本公司已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在保险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一、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确定下一保险单年度适用的红利累积利率。红利在投保人申请领取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用于抵交保险费。抵交后若有余额则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用于抵交下一期保险费。交费期满后,红利领取方式将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则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红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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