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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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关爱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 日内,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以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金额后的余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满180 日后至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直至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按照观察期结束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给付关爱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 康健护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的,本公司按当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康健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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