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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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而身故的,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乘坐商业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该交通工具车厢或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车程或航程目的地走出车厢或舱门为止。
身故保险金与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仅以给付一项为限。
三、满期金
本合同生效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为本合同的满期曰。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本合同仍有效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周年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分发红利当时,本合同必须有效。
红利将按现金给付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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