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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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从第三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我们于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转入附加万能账户。
若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了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能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万能保险合同”)且在附加万能保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我们按转入附加万能账户方式处理,即红利作为保险费转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其他情况下,我们按现金领取方式处理。
在本合同终止前,您可向我们申请领取本合同红利。
在本合同终止时,若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红利余额:
(1)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比照本条款5.1受益人的有关规定向保险金对应的受益人给付红利余额;
(2)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退还现金价值事项的,我们向现金价值退还对象给付红利余额。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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