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身故当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3)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全残当时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已交本合同保险费的总和扣除由于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或其健康状况等因素而导致增加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3)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身故的,我们在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单独且唯一导致全残的,我们在按照上述第二条的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前提下,将按当时有效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经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该疾病患者平均存活期不超过12个月,被保险人本人可向我们申领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只能申领一次。
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申领当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0%。
我们给付生命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保险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在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即为增加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