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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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一百零六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缴保险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生存给付
自第三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生存保险金。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
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领取红利:
1.现金;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
方式累积生息,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领取。本合同终止效力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同时投保人可
按本条款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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