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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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的24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百分之三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五十五周岁之前投保,且于六十五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仍生存的,则我们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五十五周岁之后投保,且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当日的24时仍生存的,则我们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对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现金领取。
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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