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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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已交保险费的10%给付关爱保险金。
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当年度已交保险费的5%给付关爱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5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
您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的,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我们豁免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红利事项
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2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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